荔浦县司法局为惯彻落实自治区“精准发力、爱心帮扶、法律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活动的号召,实行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前移,降低法律服务门槛,在应援尽援的基础上,适度放宽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低保户;精准扶贫对象等重点援助对象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使有法律援助需求的贫困户受援率达100%,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
舒某,荔浦县双江镇精准扶贫对象。2016年4月3日中午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卢某驾驶的套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舒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荔浦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付同等责任。舒某受伤后,送至荔浦县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胫排骨下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6年5月5日出院。舒某出院后来到荔浦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俊刚受理了此案。黄主任经过调查取证,得出相关证据,诉至荔浦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6日,经法院调解,卢某赔偿舒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四万元,卢某以分两次履行完毕。
舒某受伤时因病情需要,体内装有固定物,于2016年10月27日第二次到荔浦县人民医院住院,取出体内固定物,2016年11月2日出院。舒某出院后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舒某应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荔浦法援中心黄主任再次将此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卢某赔偿舒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4.6万元。2017年7月4日经荔浦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卢某赔偿舒某各种费用共计3万元,卢某当庭给付,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韦某,荔浦县荔城镇贫困户。2015年10月14日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彭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碰撞,造成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荔浦县交警大队认定,彭某负70%的责任;韦某负30%的责任。韦某受伤后送至荔浦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韦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颅脑外伤、脑震荡、鼻骨骨折、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搓烈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于2015年10月20日转院兴安界首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韦某来到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法援中心黄主任接案后马上带韦某到桂林华源司法鉴定所,经鉴定韦某为十级伤残。随后黄主任把相关材料收集后诉至荔浦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韦某获得87731元的赔偿。
这只是荔浦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缩影,决不让群众因打不起官司而返贫、至贫,决不让特殊人群贫困户因得不到法律服务而返贫、致贫,这是荔浦县司法局对荔浦人民的承诺。今年1至7月荔浦县司法局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83件,为贫困对象挽回经济损失1030万元。
荔浦县司法局:谭金凤 清月
201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