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桂林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桂林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桂林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6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桂林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日常管理,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4、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负责“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工作业 。

5、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6、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

7、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8、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和司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9、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初审及管理工作。

10、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经济财务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11、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区)党委政府管理县(区)司法局的领导干部和机构编制工作。

12、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1、桂林市司法局本级。

2、二层机构: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部分:桂林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桂林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472.51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2407.02万元,为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65.49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为上级专项补助。

3.上年结转和结余160.09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的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4收入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6年度收入总计2472.51万元,同比2015年度收入总计2156.15万元增加316.36万元,同比增长14.67%。同比增加原因:主要是2016年因公车改革,本局机关运行经费中增加了公车补贴项目及以前年度装备采购调整项目于2016年度完成支付。

  (二)支出总计2524.11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类)2346.48万元:主要用于司法支出,其按功能分类为:行政运行1183.49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920.21万元、基层司法业务63.92万元、普法宣传95万元、律师公证管理4万元、法律援助33.47万元、事业运行46.39万元。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96.06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交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3.农林水支出(类)17.60万元:主要用于我局根据桂林市政府的要求开展扶贫结对帮扶工作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63.9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5.结余分配 0万元。

6.年末结转和结余108.49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主要为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7支出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6年度支出总计2524.11万元,同比2015年度支出总计2162.30万元增加361.81万元,同比增长16.73%。同比增加原因:主要是2016年因公车改革,本局机关运行经费中增加了公车补贴项目及以前年度装备采购调整项目于2016年度完成支付。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桂林市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07.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87.17万元,项目支出1019.85万元。

1.公共安全支出(类)2229.39万元:主要用于司法支出,其按功能分类为:行政运行1183.49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803.12万元、基层司法业务63.92万元、普法宣传95万元、律师公证管理4万元、法律援助33.47万元、事业运行46.39万元。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96.06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交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3.农林水支出(类)17.60万元:主要用于我局根据桂林市政府的要求开展扶贫结对帮扶工作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63.9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5.结余分配 0万元。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桂林市司法局2016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87.1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39.47万元, 主要包括:1、工资福利支出700.2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69.16万元、津贴补贴199.73万元、奖金167.68万元、社会保障缴费51.37万元、绩效工资12.26万元);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39.27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45.89万元、退休费370.05万元、医疗费45万元、住房公积金63.97万元、抚恤金14.36万元);公用经费147.7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6.88万元、印刷费2.16万元、水费0.39万元、电费7.18万元、邮电费2.16万元、物业管理费1.08万元、差旅费32.05万元、维修(护)费2.16万元、会议费2.16万元、培训费2.19万元、公务接待费1.53万元、工会经费9.36万元、福利费1.8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9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0.1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47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20.9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5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无因公出国()费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0.9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20.90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执法、执勤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桂林市司法局、1个所属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全年运行费支出20.90万元,平均每辆2.99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1.53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4 次,人次132次,无国(境)外公务接待。

(四)三公经费决算支出共22.4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决算支出1.53万元比年初公务接待费预算1.71万元减少0.18万元、比上年公务接待费支出数1.54万元减少0.01万元,减少原因:我局执行党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的结果;公车运行维护费出20.90万元,比年初公车运行维护费预算25.65万元减少4.75万元、比上年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数32万元减少11.10万元,减少原因:我局执行公车改革政策的结果。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7.70万元(与部门决算CS05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第19行金额一致),比2015年100.01万元增加了47.69万元,增长了47.69%。主要原因是:2016年因公车改革,本局机关运行经费中增加了公车补贴项目。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59.5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59.58万元、无政府采购工程支出、无政府采购服务支出(口径参见部门决算CS06表《政府采购情况表》。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7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桂林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