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政〔2017〕8号)精神,现将《桂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以及《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的司法行政行政管理事项,列入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决定以委托方式下放审批层级和部门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实施。有关下放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问题,已由自治区审改办专题报国务院审改办,待其正式答复后,再对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作相应调整。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管理。未列入本次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各单位、各科室不得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再进行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各单位、各科室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桂林市的决定及时调整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
四、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所有事项均纳入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单位、各科室要修改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报市政管办、法制办审核后,对外公开。各单位、各科室要在自治区司法厅的指导下,相应制定全区统一、无差异化的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
附件:桂林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桂林市司法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