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霖是个可爱的四岁小男孩,聪明活泼的他在幼儿园里过得可开心了。可是,最近妈妈莫某的一句话让他有了心事:妈妈说,因为妈妈收入微薄,而爸爸不肯负担两人约定好的一半的教育费,他可能不得不离开幼儿园了!
1月9日,满面愁容的莫某带着李某霖来到临桂区五通镇法律服务所进行法律咨询。通过莫某的叙述,工作人员掌握了事情的基本情况:莫某,五通镇北塘村人,与本镇浔江村的李某在结婚后先后生育了一女一子。因感情不和,双方已于2016年7月13日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子女均随莫某生活,李某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其中,儿子李某霖就读幼儿园至今,莫某已支出教育费3060元,按约定,李某应承担1530元,但李某几经催促仅付了500元。目前双方已无法有效沟通,一对话就进入“战斗”状态。
根据李某霖的情况,工作人员主动协助莫某母子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按照法律援助程序对李某霖开展了调解援助工作。
为确保调解成功,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与莫某及李某联系,充分倾听双方的想法,并适时予以安抚、劝导,逐渐缓和了双方的情绪。见时机成熟,1月18日上午,五通镇法律服务所为当事双方安排了调解。初一见面,双方情绪仍较为激动,工作人员见状,立即一对一地将二人请到不同的房间,分头做了双方的工作,至双方再次缓和了情绪,并回归理性后,才带着双方进入调解室,开展当面调解。调解会上,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莫某与李某应如何承担教育费”及“莫某是否有权阻止李某探视孩子”,五通镇法律服务所肖所长强调了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扶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同时,不直接扶养子女的,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讲法理的同时,肖所长又从亲情角度对双方做了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放下情绪,共同回归到如何减轻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及如何抚育好孩子的话题上来。
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于2017年1月27日前将应支付的教育费1030元汇款给莫某;莫某承诺不阻止李某看孩子,并主动将有关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大事告知李某,必要时要与李某协商决定。双方还互相承诺,在今后继续保持有效沟通,理性处理孩子相关事宜。至此,李某霖的教育费得到了妥善解决,他又可以安心地回到喜爱的幼儿园了。(临桂区司法局 李燕)
(编者按:《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李某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支付教育费用的义务,而莫某也不执行为李某行驶探望权提供协助的义务,故而引发矛盾纠纷。(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