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桂林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取消
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和《桂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审改〔2017〕1号)精神,为做好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事项
(一)本次无取消涉及司法行政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二、调整事项
(一)本次调整涉及司法行政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及调整内容(共三项)
1. 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及变更注销登记”,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司法厅,设区市司法局初审”。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调整责任单位:局律师管理科。
2.项目名称:“律师执业审核”,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司法厅,设区市司法局初审”。调整责任科室:局律师管理科。
3. 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责任单位:局基层工作科。
(二)切实做好调整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
1.涉及各单位、各科室有调整事项的,要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和《桂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审改〔2017〕1号)文件的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市的决定,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报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2.本局法制科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及时向市审改办和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报,自市审改〔2017〕1号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1月22日)起一个月内将调整审批事项在系统中作出相应调整。
3.做好宣传、咨询、答疑等相关工作
本局法制宣传科负责将有关上述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公示;市责任部门要切实做好调整审批事项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docx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docx
桂林市司法局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