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曾海靖,女,实习证号20041502210011,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在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曾海靖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蒋安平,男,实习证号20041506110037,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在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蒋安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左明超,男,实习证号20041508110046,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在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左明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琼,女,实习证号20041508210051,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在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琼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文倩,女,实习证号20041508210049,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在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文倩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莉红,女,实习证号20041504210019,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日止在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莉红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雪,女,实习证号20041503210014,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在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雪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高剑,男,实习证号20041506110034,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在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高剑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廖毅,男,实习证号20041509110059,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在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廖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莉,女,实习证号20041509210055,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在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邓志龙,男,实习证号20041505110030,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在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邓志龙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玉兰,女,实习证号20041504210021,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在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玉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庆明,男,实习证号20041506110033,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在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庆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姗姗,女,实习证号20041506210041,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在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姗姗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翟少国,男,实习证号20041510110064,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在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翟少国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尹康,男,实习证号20041506110032,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在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尹康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才芳,女,实习证号20041510210065,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在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才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蔡彧,男,实习证号20041411110045,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在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蔡彧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古诗,女,实习证号20041509210056,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在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古诗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雷菊瑛,女,实习证号20041506210035,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在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雷菊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滔,男,实习证号20041412110049,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在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滔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凡,男,实习证号20041511110071,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在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凡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华娟,女,实习证号20041510210062,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在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华娟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敏艳,女,实习证号20041511210070,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在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敏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黎光连,男,实习证号20041508110048,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在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光连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贲凯茜,女,实习证号20041510210063,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在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贲凯茜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赵先柱,男,实习证号20041408110037,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在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赵先柱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桂林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桂林市律师协会对上述27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月7日对上述27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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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桂林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1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桂林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 0773-2829290。
桂林市律师协会
201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