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司法局办公室文件


关于下发《桂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局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证处: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桂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桂林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日

附件:

桂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检查情况;

(七)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