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栏目
日期:2016-03-21 来源: 字 :[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自2015年9月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继续深入推进专项工作,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鼓励违纪人员主动如实交代问题,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前主动如实交代违纪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可以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现通告如下:
一、主动向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交代违纪事实,并作出深刻检查的;
二、主动将违纪所得退缴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清廉账户中或者有关组织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其他违纪人员有立功表现的;
四、违纪人员被他人举报,在组织介入审查后,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或者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违纪事实的;
五、违纪人员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本人随后到案的,视同主动交代。
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纪问题、伪造证据、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的违纪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窝藏、包庇违纪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检举揭发或提供线索的公民予以保密;对泄密、阻止他人检举揭发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检举揭发的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桂林市监察局清廉账户:660012047742900010
中共桂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桂 林 市 监 察 局
2016年3月21日
抄送:各县(区)纪委,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市各纪工委。
中共桂林市纪委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印发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