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秀峰区法律援助中心 胡 芬
【摘要】: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公民权利保护的两项重要的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和法院的司法救助没有很好地衔接。不但影响法律援助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使司法救助受到很大影响,使受援人得不到全面、高效的法律帮助。鉴于此,本文试从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异同、衔接等方面来探讨如何确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互相衔接机制。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专门为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而建立的一种救济制度。要讨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法律援助,什么是司法救助,以及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概念
所谓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司法救助是指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采取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虽均为法律保障制度,但二者迥然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在于:实施主体、救济环节、救济方式、适用情形、法律依据均不同。同时二者也有联系,它们的本质和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地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对象同是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或限制劳动能力人、农民工、下岗工人等经济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二者在实施机制上存在关联和相互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后,要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先行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准的,法院可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得到“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一般都可获准“司法救助”。然而最根本的相同点是,无论法律援助的政府行为,还是司法救助的国家行为,均由财政买单,体现诉讼平等。
三、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现如今,有许多地区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需要建立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目的在于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许多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件明确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十二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只需经两方任一机构认可,另一机构则可免于审查,直接进入救助或援助程序;法律援助机构和法院还互负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应主动引导其想另一方申请救助或援助;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于执行的,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目前,多数地区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和法院的司法救助没有很好地衔接,不但影响法律援助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使司法救助受到很大影响,使受援人得不到全面、高效的法律帮助。主要体现在,欲打官司而又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或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过程中,需分别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并由两家分别审查。由于两个部门独立的申请审查程序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手续不同,申请人为获得批准,不得不在两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这样既影响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两项制度的功能发挥,也影响了对经济困难群众权益切实有效的维护。这种似乎“顺理成章”的做法却是“分兵把守”的产物。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供给民众享用的服务应当尽可能以“集成”的方式呈现在民众面前,以避免老百姓为了享受一种服务而“跑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这些衔接脱节的问题亟待解决。
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衔接机制的建立
要解决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就应该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的一援到底的专项通道,凡是属于法律援助对象的当事人,顺理成章地进入司法救助的通道,其他单位不得另行设立审批标准或审批程序。具体做法:(一)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的立法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法。虽然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实施的主体、提供的方式和阶段不同,但两者的性质和目标是一致的,即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给予的国家法律帮助,以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将法律援助的审查权与司法救助的审查权合并在法律援助中心,中心统一行使申请法律援助审查和指派援救助的国家职能。因此,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应当是一致的,并应当将两种制度统一起来,在一部法律中做出统一的规定。(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组织领导协调机制,把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紧密结合起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使公、检、法机关都能够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自己应尽的一项工作职责,做到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办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只要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能积极主动地告知和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凡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而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凡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也无须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而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实行一次审查、一援到底的制度,减轻当事人重复申请、有关机构重复审查的负担。(三)强化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深入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学一做”、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体现,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把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确保该两项工作不受影响。(四)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相互融合,同时避免各自为政、互不相属的混乱现象,使社会弱势群体能够真正获得完整的、贯穿于整个维权过程的法律帮助,从而使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相互衔接机制的建立,将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的确立,将为我国的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的进步、完善起到积极有力地推动作用。它有利于充分保护贫弱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人们对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形成一个全面、统一的认识,它将成为广大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真正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