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刘先生两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婚生女随女方(李女士)生活,刘先生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如女考上大学后,在其读大学期间,刘先生给付生活费1200/月,学费等其它费用也全部由他承担。”2014年其女儿顺利地考上了大学,刘先生支付了第一学年的学费后,就停止了对其女儿的生活费、学费的支付,巨额的学费和生活费压力给李女士及女儿带来很大的精神包袱,经多次协商未果,其女请求法律援助后,将刘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按离婚协议支付大学期间的费用。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上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被告就是否应该给付抚养费这一争议焦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原告代理律师认为: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费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本案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是原告父母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子女抚养约定的条款,而非依据法定抚养子女条件起诉。因此,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是约定优先于法定,故父母达成的离婚协议就应该履行。

3)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时作出承诺给付子女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而到时却不履行,将会造成很多相同情况的辍学,会给某些动机不纯的离婚当事人起到十分不良的示范作用,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对社会效果的危害不言自明。

4)子女的年龄不是成年的唯一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这款规定,可知,年龄不是成年的唯一标准,而是看是否具有劳动收入维持生活,故虽然年满18周岁,而无劳动收入维持自身生活的人是可以向父母请求支付抚养费的。

庭审后,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刘先生每月按时支付原告生活费1200元,直至其大学毕业止。

                         恭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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