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司法局文件
市司〔2015〕13号
关于表彰全市“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
和“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县(区)司法局:
2014年度,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决策为契机,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部署和桂林市司法局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窗口作风建设和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圆满完成了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总结工作、推广经验,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同时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调动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市司法局决定对永福县司法局等十个“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 兴安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陆光雄等十二名“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
兴安县司法局
永福县司法局
恭城瑶族自治县司法局
灵川县法律援助中心
临桂县法律援助中心
全州县法律援助中心
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
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叠彩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先进个人
兴安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陆光雄
平乐县司法局局长 刘建安
七星区司法局局长 陈 涛
灌阳县司法局党组书记 陈咸灌
灵川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海平
永福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宏星
龙胜县司法局副局长 陈胜富
秀峰区司法局副局长 胡 芬
临桂县司法局党组成员 李 薇
雁山区司法局副局长、法援中心主任 廖大斌
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陈 兰
阳朔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科员 覃双元
希望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精进业务,服务群众。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此为契机,以获奖单位为榜样,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工作重心,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高质高效地完成法律援助任务,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桂 林 市 司 法 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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