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雁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于某于2011年9月13日与某大学博文管理学院签订《劳动合同书》,被聘为保洁员(主要负责在食堂打扫卫生、洗餐盘),合同期限至2013年9月30日;2013年5月学院将食堂承包给了某餐饮管理公司。因与学院合同未到期,由餐饮管理公司按照于某与学院签订的合同支付工资。2013年8月31日,于某又与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时间从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前,餐饮管理公司即告知于某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学院、餐饮管理公司与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未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014年10月22日,于某向雁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经过:
雁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于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雷金莲律师承办此案。雷金莲律师第一时间与于某取得了联系,积极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关的证据。其中包括于某与学院和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为了降低申请人的诉讼成本,尽快使申请人拿到应得的补偿金。承办律师不辞劳苦多次往返撮合申请人与餐饮管理公司协商。最终使双方在开庭前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
承办结果:
雁山区仲裁委于2014年12月4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基于双方已达成初步的调解方案,于是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餐饮管理公司在2014年1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于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餐饮管理公司最终于2015年1月6日,把经济补偿余款结完给于某。自此案件经历了2给多月的协商和调解,终于画上句号,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和保障。事后于某多次表达感谢我们对她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