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机关作风,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基本要求,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能,努力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准确、便捷、及时地依法获取司法行政政务信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公开原则

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方便群众、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三、公开内容及时限

()面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领导分工;长期公开。

2、主要职能;长期公开。

3、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政务公开工作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长期公开。

4、政务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长期公开。

5、司法行政机关办事程序;长期公开。

6、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长期公开。

7、司法行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公开。

8、司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重大活动安排、开展情况;及时公开。

9、司法信息、普法简报;长期公开。

10、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情况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类别,对违法、违纪投诉电话;长期公开。

11、律师(事务所)、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执业考核内容、程序;长期公开。

1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内容和程序;长期公开。

13、为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长期公开。

14、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内容;长期公开。

15、人民调解工作内容、程序;长期公开。

16、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内容和程序;长期公开。

()内部公开的内容

1、律师(事务所)、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情况处罚结果;及时公开。

2、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及时公开。

3、机关预算及执行情况;及时公开。

4、机关基本建设情况;及时公开。

5、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及时公开。

6、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及时公开。

四、公开程序

1、按规定要求公开的信息,先由各科室提出,再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依申请公开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公开形式

()内部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会议、文件、公告栏等形式公开。

()外部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即桂林普法网》门户网、局公告栏等方式公开。特殊情况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开。

六、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保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常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2、规范日常管理。政务公开办全面管理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档案,对每次公开的内容进行存档;要及时维护和更新公开的内容;要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程序审查,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安全。

3、严格外部监督。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同时,对外设立举报电话,进一步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受理举报科室:市司法局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2824017)

                                       

2013109